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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報告時,發現曾受懲戒處分公務員有不合法之支
俸者,即應依法剔除,並由該機關長官負責追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