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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律扶助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基金會應依設立目的,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六個月陳報主管機關。
基金會應將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及財產清冊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