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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法之規定,對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亦適用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