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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2/06/05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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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15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11.06.22  修正之第 3-1、19、57、58、66、104、104-1、107、114-1、125、125-1、131~134、146、150、157、175、176、178-1、194-1、219、227、228、229、230、232、234、237-2~237-4、237-6、237-9、237-11、237-16、237-26、238、244、249、253、254、256-1、259、263、266、272、273、275~277、294、300、305~307 條條文及第二編第一章章名、第二章章名;增訂之第 15-3、49-1~49-3、98-8、122-1、125-2、143-1、228-1~228-6、253-1、259-1、261-1、263-1~263-5 條條文及第二編第一章第八節節名、第三編第一章章名、第三編第二章章名;刪除之第 235、235-1、236-1、236-2、241-1  條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8 條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