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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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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檔案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未經核准將檔案運往國外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