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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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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 18 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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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