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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業務性質特殊機關聘僱人員之給假,得參照本辦法另作特別規定,並送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相當二級或三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