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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入款。
二、民間捐贈收入。
三、融資利息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投資開發、更新社區之收益。
六、其他經行政院核定撥入之款項。
前項第二款之收入,應全數用於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