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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基金於本條例施行期限結束時裁撤之,結束時應予結算,除第四條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民間捐贈收入之賸餘款外,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存續業
務,由行政院指定相關機關接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