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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地震災區禁治產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監護人為禁治產人設立信託管理財產時,應以信託或金融業者為受託人,
並指定至少一位公正人士為信託監察人。
監護人應於簽訂信託契約後十五日內,將信託契約一份送主管機關備查。
修改時,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