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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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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禁治產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監護人應於收到法院就禁治產人財產之全部或一部另行指定或改定管理方
法之裁定後三十日內,編造財產清冊及財產管理方法送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