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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地震災區禁治產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聲請權人,得為禁治產人最佳利益,提出財
產管理方法,聲請法院就禁治產人財產指定或改定管理方法。
主管機關得於法院裁定後,提供監護人必要之協助。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規定向財稅、金融或其他相關機關、機構查詢禁
治產人財產資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