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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7 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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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機關辦理電子採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因故暫停服務時,其處理規定如下:
一、招標及詢價階段:機關待系統恢復後再行傳輸電子招標文件。
二、領標階段:廠商以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方式領標或待系統恢復後再行電子領標。機關得視個案受影響情形,公告延長等標期。
三、報價投標階段:廠商以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方式投標或待系統恢復後再行電子投標。機關得視個案受影響情形,公告延長等標期。
四、開標階段:機關待系統恢復後再行開標,或延期開標。但確知無電子投標文件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