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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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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機關辦理藝文服務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公告審查程序辦理:
一、敘明邀請或委託對象之名稱、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情形及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行邀請或委託之理由,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二、駐國外機構依條約、協定,或同意書、盟約、瞭解備忘錄、換函、照會、議定書等辦理之文化交流活動及相關合作計畫,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巨額藝文服務採購不經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由機關邀集機關人員二人及文化、藝術領域之專家學者七人開會審查,經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