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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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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之範圍如下:
一、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一)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署與所屬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
(二)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署及所屬機關以外之中央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
(三)地方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
二、部會署採購稽核小組:
(一)該部會署及所屬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二)該部會署及所屬機關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
三、直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一)直轄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二)直轄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
四、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一)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二)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