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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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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財物或勞務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特殊採購:
一、採購標的之規格、製程、供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
二、採購標的需要特殊專業或技術人才始能完成者。
三、採購標的需要特殊機具、設備或技術始能完成者。
四、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