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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5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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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以請求或確認金額為爭議標的者,其調解費如下:
一、金額未滿新台幣二百萬元者,新台幣二萬元。
二、金額在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新台幣三萬元。
三、金額在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新台幣六萬元。
四、金額在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三千萬元者,新台幣十萬元。
五、金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新台幣十五萬元。
六、金額在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新台幣二十萬元。
七、金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新台幣二十五萬元。
前項爭議標的之金額以外幣計算者,按申請日前一交易日臺灣銀行外匯小
額交易收盤買入匯率折算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