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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履約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申訴會應斟酌一切情形
,並應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
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調解方案。
前項方案,應以通知書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