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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申訴會於調解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
,並得邀請學者、專家諮詢及通知相關人士說明或請當事人提供相關文件
、資料。
前項學者、專家之迴避,準用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關於申訴會委
員迴避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