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6 19:1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司法裁判書、訴願決定書、仲裁判斷書、調解書及審議判斷書應自收受送
達之日起保存十年。但關係特為重要,可引為規例及應常留備考查之用者
,宜永遠保存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