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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檔案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檔案典藏組分設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檔案典藏環境及設施標準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二)關於國家檔案典藏館舍與相關設施、典藏容具之規劃、執行與管理
維護事項。
(三)關於國家檔案典藏環境控制技術之研究與推動事項。
(四)關於機關檔案典藏環境與庫房設施之指導與諮詢事項。
(五)關於本組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檔案整理及保管制度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二)關於國家檔案整理、編排之規劃與執行事項。
(三)關於國家檔案描述、主題詞表及權威控制之規劃與執行事項。
(四)關於國家檔案上架、清查之執行事項。
(五)關於國家檔案典藏指引編輯事項。
(六)關於國家檔案再鑑定及解降密之執行事項。
(七)關於機關檔案保管之指導與諮詢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檔案保存修護及複製儲存制度與標準之規劃、推動事項。
(二)關於檔案保存修護及複製儲存技術之研究與推動事項。
(三)關於國家檔案保存修護及複製儲存之規劃與執行事項。
(四)關於機關檔案保存修護及複製儲存之指導與諮詢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