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0/03/01 07:1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 16 條
各機關更換檔案電子儲存作業相關軟硬體設施時,應先製作備份,避免資
料流失。轉置時,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