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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 21 條
微縮片應定期查驗,如有變質、損壞,應為適當之修復;無法修復時,應
整捲 (片) 作廢,重行製作;無法製作時,應於檔案目錄註記。
微縮母片重行製作時,應依第三條至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
第一項作廢微縮片之銷毀方法,準用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機關檔案保
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