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10 18:1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擇定前條之評選項目及子項:
一、與採購目的有關。
二、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關。
三、與分辨廠商差異有關。
四、明確、合理及可行。
五、不重複擇定子項。
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子項及其評審標準,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