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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指政府主辦之實質公共建設計畫或依
其他法律辦理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其投資項目應符合下列原則之一
者:
一、為加速國家經濟結構轉型及升級所必需。
二、能發揮經濟效益、提升國家競爭力,且具時間迫切性。
三、對增加就業機會之效益顯著。
四、能改善生產環境。
五、能提升文化生活環境品質。
前項政府主辦之實質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其計畫總經費中屬於經常門者不
得超過資本門之二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