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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77 條
送達係由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對第三人為之者,行政機關應將已為送達
或不能送達之事由,通知當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