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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52 條
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致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其因延滯所生之費用,由其負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