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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43 條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
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相關大法官解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