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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167 條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
指導者等事項。
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
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相關大法官解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