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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16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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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