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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相關大法官解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