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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100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
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