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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聘任人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認為有必要時,得指定政務顧問列席行院會議或召集政務顧問
會議。
政務顧問對於政治上重要設施,得提出意見,建議於行政院院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