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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聘任人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政務顧問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曾任特任官於國家行政設施創建有特殊貢獻者。
二、曾任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治績優良者。
三、聲望卓著才識閎通堪資匡濟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