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1/05/26 04:0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 27 條
公務人員就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得向服務機關提供建議。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回復辦理情形。
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提出前項建議而予不利益對待或不合理處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