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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發展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總務處財產管理單位,根據前條之原始憑證,負責登記左列各種記錄:
一、財產備忘登記簿,依每一財產之連號 (Serial No.) 順序登記之。
二、倉存財產明細記錄卡,依每類財產之組號 (Code) 登記之。
三、IBM卡,依財產連號、組號、位置及其他有關之價值因素及數量因
素登記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