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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美國政府根據經濟援助協定,對我國政府所撥贈款及貸款衍生之
台幣,截至民國五十四年六月底結存款及以後續收款項之收存事項。
二、關於對美國政府根據經濟援助協定,對我國貸款本息之償付事項。
三、關於依照中美兩國協議之規定,對於經行政院長核定為促進我國經濟
及社會發展之各項方案計畫及其他有關用途所需款項之核撥事項。
四、關於本基金所撥款項下應收回款項之收存事項。
五、關於本基金在核定用途以外餘款之管理及運用事項。
六、關於本基金帳戶與附設專戶之設立與管理事項。
七、關於有關政府需要本基金各種報告之編送事項。
八、其他有關本基金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