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21:4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機關應擬訂計畫推動之資訊作業事項如左:
一、依據基本國策及國家中長程施政目標應規劃推動者。
二、依據行政院核定或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事項應規劃推動者。
三、依有關法令應規劃推動者。
四、涉及中央與地方政府權責或跨機關者。
五、配合上級機關擬訂之資訊系統整體規劃應規劃推動者。
六、其他依本機關任務應規劃推動之重要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