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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 6 條
各機關對於內容涉及重要事項,須迅予處理之公文,得以先行傳真,事後應即補送原件之方式處理,並於文面註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