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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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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準則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各機關:行政院與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及省 (直轄市
) 、縣 (市) 政府。
二、檔案: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歸檔管理之文書及其附件。
三、微縮:使用攝影方法,將檔案縮攝於鹵化銀底片或其他適於長久保存
之底片上之過程。
四、原始文件:供微縮作業所拍攝之文件。
五、微縮母片:由原始文件直接拍攝之微縮片。
六、微縮副片:由微縮母片所複製或由其再複製而成之微縮片。
七、影幅:微縮片在攝影機內經一次曝光所得之影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