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2/06/09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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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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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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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111.06.08 修正之全文 20 條,除第 3 條第 3 項至第 5 項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五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