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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0 條
本規則所稱物品,分消耗性物品及非消耗性物品兩類,其區分如左:
一、消耗性物品:係指一般公用物品經使用即失去原有效能或價值者。
二、非消耗性物品:係指一般公用物品,其質料較堅固,不易損耗,使用
期限不及二年或金額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下者。
前項消耗性與非消耗性物品之分類,依照行政院所定之財物標準分類辦理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