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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總統府辦理文物移交,由總統府偕同主管機關派員監交。
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辦理文物移交,由主管機關偕同移交機關派員監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