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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總統府得於本條例第五條所定期限屆至前先行移交部分文物,其期日由總統府與主管機關洽定之。
前項規定以總統府於移交期限屆滿前累積之文物數量過於龐大,非先行移交恐有逾期之虞者為限。
前二項規定於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準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