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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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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定期編製目錄公開,指主管機關應自取得文物之日起半年內完成文物之目錄編製作業並公開之。
前項目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文物之名稱及典藏號碼。
二、文物之內容要旨。
三、文物之取得日期。
四、文物之所在地或保管場所。
五、其他必要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