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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之移交清冊,其編造份數及用途如下:
一、文物由總統府移交者,應編造一式三份分由移交人員、受移交人員及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及簽章,其中二份存主管機關,一份函復總統府。
二、文物由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移交者,應編造一式三份分送移交人員、受移交人員及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及簽章,其中二份存主管機關,一份函復移交機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