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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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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褒揚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 4 條
明令褒揚或題頒匾額,除總統特頒者外,須經行政院之呈請。呈請明令褒揚,應綜其生平事蹟,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