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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書記官或卷宗持有人應妥善保管卷宗,不得有遺失、污損、轉借、非法提供他人檢閱、抄錄、攝影或擅自拆卷、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及增加等破壞或變更卷宗內容之情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