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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人權委員會得應人權議題或業務推動需要,經人權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
分組委員會議由人權委員會議推派或由主任委員選派參與之委員,必要時得請人權委員會以外之委員參加。分組委員會議召集人由參與之人權委員互選之。
分組委員會議之開會,應有參與之委員過半數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