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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院(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第三人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其收費標準,準用前二條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